供稿: 李伟亚 | 时间: 2020-11-20 | 次数: |
摘要:监所外提讯是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,但因"提解"与"提讯"的实质融合而出现制度偏差,妥当解决侦查取证与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,成为被告人监所外供述证据资格证成的首要举措。监所外提讯所获取供述须符合法定证据要件,并且遵循供述自愿规则、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合法取证路径,在程序建构方面需要制定高层级的统一行为规范,以及全面推行全程录音、录像制度,如此才能使监所外提讯所获供述具备法定证据效力,实现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。
DOI:
10.16698/j.hpu(social.sciences).1673-9779.2020.03.003
专辑:
社会科学Ⅱ辑; 社会科学Ⅰ辑
专题:
诉讼法与司法制度
分类号:
D925.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