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稿: 刘基铭 | 时间: 2020-11-24 | 次数: |
摘要:从2001年发展至今,我国行刑衔接机制的主体规范框架已基本建立,当前阶段的主要问题不再是低移送率,而应当转变为对效率和公正的更高追求。在食品安全领域,由于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、衔接程序不明确,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存在较大障碍。为实现食品安全领域衔接机制的高效和公正,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力度,应科学建立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,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,细化两者的衔接程序,加强法律监督权的作用。
DOI:
10.16698/j.hpu(social.sciences).1673-9779.2020.01.002
专辑:
社会科学Ⅱ辑; 社会科学Ⅰ辑
专题:
行政法及地方法制; 刑法
分类号:
D922.16;D924.33